河豚鱼含有剧毒TTX,可危及人的生命,所以对河豚鱼进行严格的安全卫生管理,是对人民大众负责的具体表现。应该说对河豚的管理无论多么严格也不算过分。反之,如果对河豚的管理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所以千万不可掉以轻心。要防患于未然就应广泛、深入而持久地宣传有关河豚鱼的知识,做到科学的管理而又安全地食用河豚,绝不能因贪图口福而盲目地“拼死”吃河豚。
有关对河豚的处理技术及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在日本方面分为国家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及各都、府、县分别实施的食品卫生安全条例及施行细则等。食品卫生行政组织以厚生省为中心,其主管机关为厚生省生活卫生局与检疫所等。都县府设置保健所,在市设有卫生主管部与保健所,管理食品卫生有关之行政业务及事业。食品业者及消费者以保健所做为第一线,方便与工作上的联系,并就近方便向保健所的工作人员请教有关问题及业务经营管理的改进事宜。日本于1983年由厚生省通告各地方政府实行《确保河豚卫生》的法规,另于1984年颁布河豚输入的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为无毒河豚才能贩卖,另规定通过河豚料理师考试领有执照者才能开业或料理河豚。对于申请考试者的资格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如高中以上毕业,有河豚料理实践经验5年以上等。测验的科目包含卫生法规,对河豚的知识及处理的知识等。渔获河豚后在船上先行剪除其牙齿,可以防相咬,回港后有鱼市场的品种顾问鉴定品种。鱼货先分置于各渔船在鱼市场内专属的水槽暂养,各水槽皆加盖上锁以保安全,水温20℃,有打气设备,拍卖时先行选择大小并标示所属船名。承销人采购后直运料理店或消费市场或在市场内专门的处理场所当场处理。市场贩卖处所须陈列职责机关所核发的有关证明,处理人员须有河豚料理师营业执照。
为了防止并杜绝河豚中毒,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1)从捕捞、养殖、加工到收购、供销必须建立完善的河豚鱼处理规定和办法,使有关人员有章可循,并确立严格的检查和责任制度,以保证规章制度能够彻底执行。
(2)加强河豚鱼的安全卫生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不同的形式渠道向广大渔民、水产从业人员和广大的消费者宣讲河豚鱼的知识,包括河豚鱼的特征、常见的河豚鱼种、河豚毒素的存在部位及其危害等等。使消费者特别是沿海居民对河豚鱼有充分的认识,藉以防止误食中毒等现象的发生。
(3)捕捞的河豚,在船上就必须作分别贮藏,到岸后必须由公司统一收购,然后由公司集中统一加工处理。严禁河豚进入市场或混入其他水产品中。
(4)统一收购的鲜河豚,应选择适于加工的鱼种集中加工处理,加工处理时必须由熟知河豚鱼的专人负责,并定出严格的操作规程(该规程须经上级核准或由上级主持制订),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加工时必须有专职员工负责做好剖割,洗涤各工序的检查工作,对有潜在危害的关键控制点要严格把关。
(5)加工时应去掉内脏、鱼皮、鱼头,洗净血污,河豚的#体部分要用流水反复冲洗,并在2%的碳酸钠溶液中浸泡24小时以破坏河豚毒素,然后用清水冲洗到近中性,使河豚毒素降到对人无害的程度。
(6)加工后的河豚肉须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而且要有代表性的抽样检查合格证明无毒后才能销售。
(7)不新鲜的河豚,不得进行加工,更不能食用。河豚内脏、鱼头、鱼皮、卵巢、精巢、肝脏、眼睛、腮、脊、血块(肾脏)等废弃物要用不漏水的专用器具盛贮并做专门的处理,如深埋土中或以火焚之,不准随意丢弃或挪做他用。